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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近日出台《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公租房承租中出现骗租等违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的行为将被通报给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办法》列举了七项违规行为: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办法》还强调指出,用人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房管部门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在媒体上曝光;公租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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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近日出台《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公租房承租中出现骗租等违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的行为将被通报给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办法》列举了七项违规行为: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办法》还强调指出,用人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房管部门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在媒体上曝光;公租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