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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8 13:48:49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637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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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文号:      中保协发〔2008〕257号
发文日期:  2008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  2009年02月01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制定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及时修改系统、调整流程,确保《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顺利实施。
二、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要加强对接报案人员、查勘定损人员等的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向被保险人解答相关问题。
三、各地保险行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被保险人及时了解“互碰自赔”机制的便利之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等。
四、各地保险行业应加强与交通管理、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取得对《办法》实施的理解和支持,加大骗赔案件的处罚力度。
五、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办法》,并结合本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进一步制定细化统一的“互碰自赔”处理流程等,并向社会公示。
六、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七、考虑到事故发生概率和追偿概率的均衡性和稳定性,为了简化处理、降低理赔成本,各保险公司对“互碰自赔”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再行使对对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八、各地保险行业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行业信息沟通力度。可组织各公司分支机构设置理赔联系人制度,负责公司之间的联系沟通,调阅理赔资料等工作。各方保险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九、《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中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二、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第一条 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第二条 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第三条 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第四条 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相关专题:互碰自赔适用条件 (1/1)
三、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第五条 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第六条 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七条 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相关专题:互碰自赔报案 (2/1)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 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查勘的公司应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满足条件的,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
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材料。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末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承保公司如果放弃查勘定损的,应该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
第十条 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第十一条 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相关专题:互碰自赔定损 (1/1)
(三)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第十三条 原则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特殊情况下,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中,“交通警察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相关规定处理。
【相关专题:互碰自赔理赔 (2/2)
(四)索赔材料
第十四条 索赔申请书
第十五条 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第十六条 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第十七条 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第十八条 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相关专题:互碰自赔理赔 (2/2)
四、需要在业务系统中调整的内容
(一)在立案环节(最晚在理算环节),对“互碰自赔”案件加注“互碰自赔”标识,并记录事故对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以准确统计互碰自赔数量、金额和所涉及的保险公司。
(二)对于加注“互碰自赔”标识的案件,允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本车损失。
(三)相关出险、赔付数据应及时上传车险信息平台。
各保险公司对于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案件,应在结案后1日内上传相关案件。包括双方事故车辆号牌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责任划分、交强险赔款金额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上传相关的事故照片。
车险信息平台对于上传的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对于无法比对的数据或比对发现不符的数据应向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提示。
涉案车辆中有异地车辆的,信息平台向涉案保险公司在出险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提示。
五、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利用车险信息平台等手段做好监控,防范道德风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适用《本办法》,同时适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细化制定统一的“互碰自赔案件”处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应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事故任何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互碰自赔”的协调沟通机制,协调处理保险公司间的理赔争议和纠纷,对于定损标准争议应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 由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能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例如:对于事故双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形、对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情形。具体操作细则由当地保险行业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探索,客户就近查勘并定损,保险公司之间认可定损标准,理赔资料共享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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