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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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多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在数量上超过了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出卖人往往是出于让买受人多买的目的。依照本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有两种选择:(1)买受人可以接收多交的部分,对于这部分多交的标的物,应当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价格计算价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时的价格。(2)买受人也有权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不属于不适当履行,这样的履行行为不会给出卖人带来相应的民事责任。只是多交付的标的物可能被买受人拒绝。如果买受人拒绝多交付的部分,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买受人既不接受多交付的部分也不及时通知出卖人的,出现标的物的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外与本条相关的立法有:《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我国《合同法》之前的相关立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条规定,供方交付的产品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不同意接收的,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购销双方在同一地点(同城)的,需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购销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异地)的,需方应把产品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处理。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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