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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 本条中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体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依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当事人可以就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进行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供电义务。 二、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这与本法有关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是供用电合同的特殊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有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但是,由于电力是一种无体物,所以电力无法像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那样进行可以察觉的现实交付。供用电双方根据这一特殊性,在实践中形成并确定了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据此,本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姚得年、李长城编著《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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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
本条中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体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依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当事人可以就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进行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供电义务。
二、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这与本法有关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是供用电合同的特殊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有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但是,由于电力是一种无体物,所以电力无法像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那样进行可以察觉的现实交付。供用电双方根据这一特殊性,在实践中形成并确定了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据此,本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姚得年、李长城编著《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