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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认定“天下秀”为驰名商标
2014-3-5 16: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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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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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鑫 陈知) 7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最终认定原告四川什邡卷烟厂所有的“天下秀”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在此基础上判决被告成都瑞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注销其注册的域名www.天下秀.网络、www.tianxiaxiu.cn,赔偿原告的合理开支1050元。
原告诉称,“天下秀”商标最早在1986年7月获准注册,目前其主要使用的“天下秀”商标是在1997年又进行注册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注册商标“天下秀”文字及拼音抢注为域名www.天下秀.网络和www.tianxiaxiu.cn,并与他人抢注的其他域名以“天下秀,国优名烟请你抽”为宣传语一起,公开高价转让,其行为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阻止了原告利用“天下秀”相关域名对其产品进行网络营销宣传,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则称其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根据“先注册先获得”的原则,两个域名是有效的,其并不具有恶意。虽“天下秀”商标有资格称为驰名商标,但却从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就不能受到高于普通商标的特殊和扩大保护,且二者为不同种类,其并未侵权,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是“天下秀”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注册的两个域名是否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等。
经查实,“天下秀”商标持续使用已有20年,时间较长。原告对该商标近3年投入的宣传费用高达1.6亿元,企业综合实力较强,该商标也曾多次被侵权,相关人员也被行政处罚。经公证,被告网上争议的两个域名与另外两个域名的转让价格为80万元。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对“天下秀”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已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以“天下秀”汉字和tianxiaxiu拼音注册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未举证证明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并在其网站上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其主观上具有恶意,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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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鑫 陈知) 7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最终认定原告四川什邡卷烟厂所有的“天下秀”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在此基础上判决被告成都瑞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注销其注册的域名www.天下秀.网络、www.tianxiaxiu.cn,赔偿原告的合理开支1050元。
原告诉称,“天下秀”商标最早在1986年7月获准注册,目前其主要使用的“天下秀”商标是在1997年又进行注册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注册商标“天下秀”文字及拼音抢注为域名www.天下秀.网络和www.tianxiaxiu.cn,并与他人抢注的其他域名以“天下秀,国优名烟请你抽”为宣传语一起,公开高价转让,其行为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阻止了原告利用“天下秀”相关域名对其产品进行网络营销宣传,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则称其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根据“先注册先获得”的原则,两个域名是有效的,其并不具有恶意。虽“天下秀”商标有资格称为驰名商标,但却从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就不能受到高于普通商标的特殊和扩大保护,且二者为不同种类,其并未侵权,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是“天下秀”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注册的两个域名是否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等。
经查实,“天下秀”商标持续使用已有20年,时间较长。原告对该商标近3年投入的宣传费用高达1.6亿元,企业综合实力较强,该商标也曾多次被侵权,相关人员也被行政处罚。经公证,被告网上争议的两个域名与另外两个域名的转让价格为80万元。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对“天下秀”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已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以“天下秀”汉字和tianxiaxiu拼音注册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未举证证明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并在其网站上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其主观上具有恶意,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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