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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2 11:38: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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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本条是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第三者居中解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发展到近代,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仲裁制度,制定了仲裁法律,赋予仲裁裁决法律效力。但是仲裁机构毕竟不是司法机关,其对仲裁裁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律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违背仲裁的基本原则,因此所作的裁决,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要受到双方当事人协议的限制,即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要由当事人决定,仲裁机构不能超出当事人协议范围增加仲裁事项。对于仲裁机构超出当事人协议范围裁决的事项,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如果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上述规定,必须回避的仲裁员没有回避,所作的裁决,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执行。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如果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仲裁裁决的正确性就要打问号,这样不可靠的裁决就不能执行。所谓主要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基本情况的证据,比如,因产品质量引起纠纷,质量检验证书就是主要证据。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作出仲裁裁决,一是认定事实,一是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裁决必然错误,这样的裁决自然不能执行。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应当作出裁定书,并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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