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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2 11:38: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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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递交上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解释】本条是关于递交上诉状的规定。
  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当提出上诉状。
  上诉状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审人民法院裁判的诉讼文书。
  上诉状与起诉书虽然同样都是引起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的诉讼文书,但两者是不同的。起诉书是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上诉状的提起,固然也是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的,但这是通过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来达到维护其权利的目的。
  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如下各项:
  1.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此项为上诉状中的主要内容。因为,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判,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必须说明是请求改判还是撤销原判决、裁定。同时必须将理由叙述清楚,是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法律不当,亦或是两者兼有。同时,可以提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上诉人要提出上诉必须提出上诉状,不能口头提出。这与起诉不同,起诉可以口头提出。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宣告判决、裁定时,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的,法庭应记人法庭笔录,承认其上诉的意思表示,但不能以此代替上诉状的提出,当事人仍应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这样才能引起上诉审程序。即使当事人当庭声明不上诉,在法定上诉期内仍然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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