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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2 11:39: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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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者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例如,银行对票据持有人拒付一定的金额而发生的纠纷。又如,票据是伪造的,而银行以该票据的金额支付给票据持有人而发生的纠纷等。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又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及时审判和执行。因此,本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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