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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09:38:2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633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复〔1999〕256号
发布日期: 1999-12-13
实施日期: 1999-12-1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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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1999〕256号   1999年12月13日)
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发〔1999〕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灭失。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二、有些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目前仍在执行的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与《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抵触。对于此类条款,我们将进行清理。
三、你公司在制订保险条款时,仍应遵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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