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38: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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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阻碍、拒绝调查的法律责任】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阻碍、拒绝调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本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按照本条的规定,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阻碍、拒绝调查的行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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