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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的原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三项重要原则。依法行政是指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公开”是对政府的要求,其最重要的价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廉洁政府,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公平”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对行政机关而言的,它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依法、公平、公正原则是整个保险行政监管体制的基石。在本章第1条明确监管的基本原则,后面再明确监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本条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2003年7月7日)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党中央决定,中国保监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该通知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保监会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制定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二)依法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资金运用,依法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监督管理,对相互制、合作制等组织形式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首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其次,依法对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三,依法监督管理资本保证金。包括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第四,依法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包括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第五,依法对保险行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即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根据保险监督管理的需要,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检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情况,统一编制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依法发布。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健运行,采取审慎监管措施。包括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对保险业的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本款从法律角度正式明确了保监会与保险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负责依法对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通过检查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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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的原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三项重要原则。依法行政是指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公开”是对政府的要求,其最重要的价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廉洁政府,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公平”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对行政机关而言的,它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依法、公平、公正原则是整个保险行政监管体制的基石。在本章第1条明确监管的基本原则,后面再明确监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本条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2003年7月7日)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党中央决定,中国保监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该通知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保监会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制定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二)依法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资金运用,依法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监督管理,对相互制、合作制等组织形式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首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其次,依法对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三,依法监督管理资本保证金。包括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第四,依法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包括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第五,依法对保险行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即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根据保险监督管理的需要,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检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情况,统一编制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依法发布。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健运行,采取审慎监管措施。包括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对保险业的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本款从法律角度正式明确了保监会与保险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负责依法对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通过检查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