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0: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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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整顿】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整顿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11条的规定,未作修改。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保险公司,若在限期内未予改正,则可由保险监管机关决定对该保险公司整顿。关于整顿,本条主要规定了下面几点内容:(1)在限期内未予改正是整顿的前提条件。保险监管机关对于存在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决定对其整顿,只有被责令限期改正而又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才能决定进行整顿。(2)要成立整顿组织。为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应专门成立整顿组织,这一点与限期改正不同。整顿组织由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和其他保险专业人员组成。整顿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保险监管机关选派。(3)整顿决定应当公告。将整顿决定公告,是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该保险公司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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