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0: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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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管的终止】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接管的终止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18条的规定,基本未作修改。
    接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属非正常状态经营,接管的目的是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因此,接管期限届满时,若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理应终止接管,接管组织将经营管理权力交还给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后,接管组织解散;若接管期间(包括延长接管期限)届满后,被接管的保险公司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为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应让该保险公司退出市场,即依法宣告破产。
    依据本条规定,终止接管的条件是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根据接管的要件,这里的“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是指被接管保险公司已具备了以下条件:第一,违规行为得到纠正;第二,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者;第三,危及偿付能力或者偿付能力不足的状况基本消除,公司具备正常经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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