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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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意在表明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影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买卖合同中的“风险”,仅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造成的损失,不包括由于卖方履行义务不合规定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所以,不论风险转移与否,卖方对因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即使其违约的后果是在风险转移后才变得明显起来。
  本条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视卖方的违约程度而定。如果卖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可宣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还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减价等,而不能宣布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虽然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标的物风险,但并不影响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如请求损害赔偿。在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前条的规定。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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