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19 09:27: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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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
   
     
      二、法律本是礼法和刑律的合称
     
      要真正弄明白法律中的这个律究竟是指什么,我们还需要先弄清楚,今天法律中的这个律字的来源。
      我们天天说到法律,也天天说到法。我们应该明白的是,法律不是法的随意增字,法也不是法律的简称。法律这个词,其实源于另外两个词:一个是礼法,一个是刑律。法律是礼法和刑律的合称。可惜,今天搞法律的人,谈法学的人,大都不明白法律实际上是礼法和刑律的合称。
      战国时,魏国的公孙鞅(商鞅)到秦国,力劝秦孝公变法,实际上就是要变更礼法。《商君书》第一篇“更法”中记载商鞅主张变法的理由,其中有“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反对变法的甘龙说:“不然。臣闻之: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者,不劳而功成;据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今若变法,不循秦国之故,更礼以教民,臣恐天下之议君,愿孰察之。”公孙鞅反驳说:“子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夫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而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君无疑矣。”另一位反对变法的杜挚说:“臣闻之: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臣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君其图之!”公孙鞅则说:“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脩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君无疑矣。”无论主张变法的还是反对变法的,都是礼法互用,或礼法并用。
      商鞅是法家人物,但法家渊源于儒家。所谓礼法实际上源于儒家,只是儒家一般将礼仪法度统称为礼,很少称为礼法。汉代以后有称“礼法”的,大多是从反面论说。如,《汉书·货殖传》:“及周室衰,礼法堕。”《晋书·裴頠传》:“何晏、阮籍素有高名於世,口谈浮虚,不遵礼法。”明代的李贽在《又答石阳太守书》中说:“兄精切於人伦物理之间,一步不肯放过;我则从容於礼法之外,务以老而自佚。”遵守礼法称为循礼守法,不遵守礼法则称不遵礼法或在礼法之外。我们只要稍微读一读儒家的“三礼”(《礼记》、《仪礼》和《周礼》)就大致能感觉到,儒家的礼,就是礼法,甚至就是法。《周礼》又称《周官》,是对国家朝廷设官的规范和官吏职责的规范。《仪礼》是关于冠、婚、丧、祭、乡、射、朝、聘等的仪式性规范。《礼记》则是秦汉以前儒家有关各种礼仪规范的论著选集,其中许多内容是关于人的行为的规范(如《曲礼》)。从国家官制规范、行政规范到民众日常行为规范,儒家都称为礼。古今相承,一般称为礼法。
      礼法是必须遵守的。从君王到庶民,都必须遵守礼法。不遵守礼法,弃礼违法,就应受到惩罚,严重的惩罚就是刑罚。《周礼·小宰职》:“不用法者,国有常刑。”指的就是,如果官员不遵守礼法行使职权,就要受到国家刑律的制裁。中国古代从《禹刑》、《汤刑》、《吕刑》开始,到秦朝,刑罚制度越来越严密。一些学者根据《尚书·吕刑》中的:“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认为中国古代刑法是苗民创制的[1] ,实是对《吕刑》中文字的误解。《吕刑》中是说,苗民不懂得先制礼法,后制刑罚,不明白刑罚是维护礼法的,只以“五虐之刑”作为法,血腥非常,惨不忍睹,所以尧舜禹要攻打驱逐苗民。
      刑罚是维护礼法的。针对严重不遵守礼法的官吏或庶民,都可动用刑罚。并且,刑罚的动用必须严格规范,必须适当,必须与受刑罚者不守礼法的过犯及其造成的损害相当(今天有一条刑事法律原则叫做罪刑相适应)。因此,哪些人的违犯礼法的行为应当受刑罚?如何确定当事人违犯了礼法而应当受刑罚?应当受怎样的刑罚?刑罚的方式和幅度如何?……都需要做事前的设定。今天有一条刑事法律原则叫做罪刑法定。罪刑法定主要定什么?主要规定的就是犯罪种类的标准、犯罪认定的标准、刑罚形式的标准、刑罚程度的标准等等。刑罚必须符合标准,必须符合律。因此,中国古代的刑事法称为刑律,常常简称为律。
    [1] 治学严谨的梁启超也持此种看法,见其《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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