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法官工资是个宪法问题 刘练军 “一个大学生、研究生,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过五关斩六将,来到基层法院,一个月工资才2000多元,没职务、没级别、没待遇。而辖区的辽河油田,普通职工一年轻松10万元,培养一个法官至少三五年,哪里有吸引力?”坐落于辽河油田的辽河人民法院院长王强说。 《人民日报》2014年8月6日“观察中国”栏目曾如是报道。王强院长的现身说法表明,我国基层法院法官的工资委实是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跟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相比明显偏低的工资收入,已经并将继续重创法官职业和司法权威。法官工资不“给力”,一方面驱使大量优秀法官脱下法袍辞职下海,另一方面又难以吸引精英法律人才投身司法,有的基层法院甚至长年招不到人,于是,基层法院“法官荒”问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法官流失”、“法官断层”现象,在各地基层法院早已见怪不怪。然而,很难想象,类似现象会出现在欧美日等法治成熟国家。就是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官也依然是绝大多数法律人梦寐以求的理想职业,深受社会各界尊重与艳羡。所谓“法官荒”,在台湾实乃闻所未闻的天荒夜谈。 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法官荒”问题,这是人民的不幸,系法治的悲剧,亦为社会的耻辱。法官数量不足必然导致司法诉讼拖延,此等低效的司法意味着,案件当事人得无辜地承受由“法官荒”带来的次生成本,由此决定了即便最后的审判结果是正义的,也因当事人须为种种次生成本买单而偏离正义。一旦司法诉讼变得非正义,那法治就岌岌可危了。毕竟,正义的司法乃法治大厦巍然屹立的支柱。而司法非正义和法治秩序不保,其罪魁祸首竟然是堂堂法官工资不高、明显“差钱”。对于一个世界经济大国来说,这不是耻辱,哪又是什么呢? 其实,法官工资过低问题是我国司法久已存在的一大顽疾。在过去的三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中,对此问题曾提出了诸多治理之策。2007年人事部、财政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以提高法官待遇。但所有的政策措施都未能阻挡法官流失的脚步,“法官荒”问题始终像幽灵一样在基层法院内徘徊。 何以如此?我想,根本原因在于决策者并未认识到,法官工资是个宪法问题,而不是一纸红头文件就能解决的行政决策问题。司法改革都是最高法院不坐堂判案的法院领导在主导。而他们是现行科层化法院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既不差钱,又对基层一线法官的判案重任和生存压力缺乏切身的体悟,指望他们来提高基层法官工资待遇,事实证明是缘木求鱼。至于“法官审判津贴”,基层法官一月也只有“180-220元”不等,杯水车薪而已。 法官的工资薪酬是法官身份保障的核心问题。西方法治经验显示,要确保法官依法裁判就必须赋予法官身份保障,即让法官享有高工资收入,且使其工资收入稳定到不受立法机关或行政部门威胁之程度。所以,法官的工资待遇处于最高级别的保障状态——受宪法保护。从美国宪法到日本宪法,都明文规定法官任职终身,法官薪酬不得减少。法官工资诚然是个细节问题,但人类的法治实践已然证明,就是这个细节决定着法治的成败和宪法权威的有无。 法律须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一个不善待法官的国家即便有法治的今天,也不可能拥抱法治的明天。就我国来说,要保障法官身份,首要的是全国人大修订《法官法》,明文规定法官工资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并保证它不低于普通公务员。再在时机成熟后修订宪法,将法官的工资薪酬载入宪法。法官工资有了宪法保障,法官才能成为具有至上权威的执法者,宪法才能随之成长为对我国政治生活具有约束力的有效宪法。 原载《南方都市报》2014年9月16日AA31版。 |
240331
法官工资是个宪法问题
刘练军
“一个大学生、研究生,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过五关斩六将,来到基层法院,一个月工资才2000多元,没职务、没级别、没待遇。而辖区的辽河油田,普通职工一年轻松10万元,培养一个法官至少三五年,哪里有吸引力?”坐落于辽河油田的辽河人民法院院长王强说。
《人民日报》2014年8月6日“观察中国”栏目曾如是报道。王强院长的现身说法表明,我国基层法院法官的工资委实是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跟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相比明显偏低的工资收入,已经并将继续重创法官职业和司法权威。法官工资不“给力”,一方面驱使大量优秀法官脱下法袍辞职下海,另一方面又难以吸引精英法律人才投身司法,有的基层法院甚至长年招不到人,于是,基层法院“法官荒”问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法官流失”、“法官断层”现象,在各地基层法院早已见怪不怪。然而,很难想象,类似现象会出现在欧美日等法治成熟国家。就是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官也依然是绝大多数法律人梦寐以求的理想职业,深受社会各界尊重与艳羡。所谓“法官荒”,在台湾实乃闻所未闻的天荒夜谈。
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法官荒”问题,这是人民的不幸,系法治的悲剧,亦为社会的耻辱。法官数量不足必然导致司法诉讼拖延,此等低效的司法意味着,案件当事人得无辜地承受由“法官荒”带来的次生成本,由此决定了即便最后的审判结果是正义的,也因当事人须为种种次生成本买单而偏离正义。一旦司法诉讼变得非正义,那法治就岌岌可危了。毕竟,正义的司法乃法治大厦巍然屹立的支柱。而司法非正义和法治秩序不保,其罪魁祸首竟然是堂堂法官工资不高、明显“差钱”。对于一个世界经济大国来说,这不是耻辱,哪又是什么呢?
其实,法官工资过低问题是我国司法久已存在的一大顽疾。在过去的三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中,对此问题曾提出了诸多治理之策。2007年人事部、财政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以提高法官待遇。但所有的政策措施都未能阻挡法官流失的脚步,“法官荒”问题始终像幽灵一样在基层法院内徘徊。
何以如此?我想,根本原因在于决策者并未认识到,法官工资是个宪法问题,而不是一纸红头文件就能解决的行政决策问题。司法改革都是最高法院不坐堂判案的法院领导在主导。而他们是现行科层化法院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既不差钱,又对基层一线法官的判案重任和生存压力缺乏切身的体悟,指望他们来提高基层法官工资待遇,事实证明是缘木求鱼。至于“法官审判津贴”,基层法官一月也只有“180-220元”不等,杯水车薪而已。
法官的工资薪酬是法官身份保障的核心问题。西方法治经验显示,要确保法官依法裁判就必须赋予法官身份保障,即让法官享有高工资收入,且使其工资收入稳定到不受立法机关或行政部门威胁之程度。所以,法官的工资待遇处于最高级别的保障状态——受宪法保护。从美国宪法到日本宪法,都明文规定法官任职终身,法官薪酬不得减少。法官工资诚然是个细节问题,但人类的法治实践已然证明,就是这个细节决定着法治的成败和宪法权威的有无。
法律须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一个不善待法官的国家即便有法治的今天,也不可能拥抱法治的明天。就我国来说,要保障法官身份,首要的是全国人大修订《法官法》,明文规定法官工资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并保证它不低于普通公务员。再在时机成熟后修订宪法,将法官的工资薪酬载入宪法。法官工资有了宪法保障,法官才能成为具有至上权威的执法者,宪法才能随之成长为对我国政治生活具有约束力的有效宪法。
原载《南方都市报》2014年9月16日AA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