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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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北京一家公司与齐女士签订协议,约定由齐女士提供竞拍信息,如果竞拍成功这家公司将付给齐女士120万元信息费。竞拍卖成功后,齐女士只拿到了10万元。为此,齐女士将该公司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齐女士无权要求该公司给付巨额信息费。
  2004年3月,北京某公司与齐女士先后签订两份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齐女士负责提供“十里河综合楼”拍卖项目的相关信息,促成该公司在竞拍中获得成功;竞拍成功后,该公司将向齐女士支付费用120万元人民币;如该公司不能成为“十里河综合楼”项目拍卖之买受人,则双方约定的支付齐女士信息费用条款失效。2004年3月21日,该公司竞拍成功,成为“十里河综合楼”项目拍卖的买受人。后该公司于同年4月29日付给齐女士咨询费10万元。2004年5月,齐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信息款11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拍卖的基本原则是以竞价形式将拍卖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在拍卖尚未进行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作出竞拍成功的承诺。齐女士和北京某公司将提供相关拍卖信息,促成竞拍成功的内容作为一项合同义务,明显违背了拍卖的公平宗旨,故齐女士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法院对齐女士依据无效协议内容提出索要110万元信息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某公司与齐女士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齐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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