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1: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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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解释】本条是对受托人转移利益的规定。
    受托人应当将自己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这是受托人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以及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或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
    受托人转移利益的义务,不仅适用于受托人,还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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