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1: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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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l.违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补交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价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责任。受让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补交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补交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3.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违反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责任。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让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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