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3: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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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规定。本条是《保险法》新增的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 4 号)是保监会对于高管人员的管理规定的第3次修改。为明确该规定的具体适用,统一执法尺度,保监会又颁布《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3号)。在新规定中,董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将有核准制和报告制两种形式,其中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这部分高管要实行核准制。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审查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和资历、学历。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国公民。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3)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担任保险公司其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会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担任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查任职申请材料和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保险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擅自任命的,该任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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