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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精算和合规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释义与适用】本条在保留原《保险法》第121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第2款规定,即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精算报告制度。精算是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利用现代数学方法,对各种经济活动未来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估价和管理的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精算方法和精算技术是现代保险、金融、投资科学管理的有效工具。精算师是运用精算方法和技术解决经济问题的专业人士,是评估经济活动未来财务风险的专家。精算师传统的工作领域为商业保险业,在此行业,精算师主要从事产品开发、责任准备金核算、利源分析及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重要工作,确保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管决策、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随着精算科学的发展和应用,精算师的工作领域逐步扩展到社会保险、投资、人口分析、经济预测等领域。作为一名精算师,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数理基础,能熟练地运用现代数学方法处理经验数据,对未来变化的趋势作出分析、判断,同时也需要具有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对法律、税务制度、财务会计、投资有透析的了解,特别是对风险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处理各种可控风险的能力。 精算师的工作范围包括在保险公司从事费率计算、准备金计算、资产管理等工作,或在其他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从事咨询、评估工作。按工作对象的不同,精算可分为寿险精算和非寿险精算。其中寿险精算已有关于费率厘定、利率预定、准备金计算等一套比较完整的应用方法,这些方法是寿险公司必须使用的。非寿险精算虽然也有一些应用方法,但更多的是理论上的说明,尚未达到实际应用阶段。所以我国1995年《保险法》只要求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出发点是针对人寿险业务)必须聘用精算人员,对财产保险公司尚无这类要求。新的《保险法》修正后规定不论寿险公司或财产险公司均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精算报告是由精算人员编制、签署的,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交的关于精算数据、资料的报告,其核心内容是保险公司各项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假设前提、评估基础、修正方法以及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保险监管机关通过审阅精算报告可以评估考察保险公司各项准备金计算的合理性、准确性、谨慎性和充足性。因为寿险公司的会计部门是根据精算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各项准备金提取、转回的会计处理,进而计算经营成果(损益),所以保险监管机关通过审阅精算报告可以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是否真实。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已经于2007年8月2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6条规定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2)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3)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4)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5)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6)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7)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8)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9)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10)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11)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是合规报告制度。2007年9月7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指引》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规管理状况概述;(2)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3)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4)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情况;(5)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6)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7)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8)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9)合规培训情况;(10)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11)其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各种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指引》第32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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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精算和合规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释义与适用】本条在保留原《保险法》第121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第2款规定,即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精算报告制度。精算是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利用现代数学方法,对各种经济活动未来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估价和管理的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精算方法和精算技术是现代保险、金融、投资科学管理的有效工具。精算师是运用精算方法和技术解决经济问题的专业人士,是评估经济活动未来财务风险的专家。精算师传统的工作领域为商业保险业,在此行业,精算师主要从事产品开发、责任准备金核算、利源分析及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重要工作,确保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管决策、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随着精算科学的发展和应用,精算师的工作领域逐步扩展到社会保险、投资、人口分析、经济预测等领域。作为一名精算师,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数理基础,能熟练地运用现代数学方法处理经验数据,对未来变化的趋势作出分析、判断,同时也需要具有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对法律、税务制度、财务会计、投资有透析的了解,特别是对风险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处理各种可控风险的能力。
精算师的工作范围包括在保险公司从事费率计算、准备金计算、资产管理等工作,或在其他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从事咨询、评估工作。按工作对象的不同,精算可分为寿险精算和非寿险精算。其中寿险精算已有关于费率厘定、利率预定、准备金计算等一套比较完整的应用方法,这些方法是寿险公司必须使用的。非寿险精算虽然也有一些应用方法,但更多的是理论上的说明,尚未达到实际应用阶段。所以我国1995年《保险法》只要求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出发点是针对人寿险业务)必须聘用精算人员,对财产保险公司尚无这类要求。新的《保险法》修正后规定不论寿险公司或财产险公司均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精算报告是由精算人员编制、签署的,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交的关于精算数据、资料的报告,其核心内容是保险公司各项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假设前提、评估基础、修正方法以及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保险监管机关通过审阅精算报告可以评估考察保险公司各项准备金计算的合理性、准确性、谨慎性和充足性。因为寿险公司的会计部门是根据精算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各项准备金提取、转回的会计处理,进而计算经营成果(损益),所以保险监管机关通过审阅精算报告可以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是否真实。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已经于2007年8月2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6条规定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2)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3)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4)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5)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6)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7)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8)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9)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10)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11)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是合规报告制度。2007年9月7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指引》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规管理状况概述;(2)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3)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4)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情况;(5)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6)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7)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8)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9)合规培训情况;(10)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11)其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各种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指引》第32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