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其清算】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破产及其清算的规定。 本条除保留原《保险法》第87条保险公司须事先得到保监会同意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规定外,增加规定保监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或者破产清算。为了和《破产法》的规定相协调,达到法律体系的协调,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当保险公司符合规定的条件,除了可以对其进行破产程序外,还可以进行和解、重整等。 保险公司的业务属于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应当经多方考虑,而不能单纯依据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这一现象。人民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的,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没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宣告保险公司破产。《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本条除保留原《保险法》第87条保险公司须事先得到保监会同意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规定外,增加规定保监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或者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对于破产组织清算组,在法律的监督之下进行清算工作,既符合国际上公司破产的共同规则,也能够保证破产公司的财产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破产企业的正当权益。《公司法》第十章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作了原则规定,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还债程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已届清偿期限的债务,经债权人请求而因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致客观上不能支付。保险公司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240331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其清算】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破产及其清算的规定。
本条除保留原《保险法》第87条保险公司须事先得到保监会同意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规定外,增加规定保监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或者破产清算。为了和《破产法》的规定相协调,达到法律体系的协调,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当保险公司符合规定的条件,除了可以对其进行破产程序外,还可以进行和解、重整等。
保险公司的业务属于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应当经多方考虑,而不能单纯依据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这一现象。人民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的,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没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宣告保险公司破产。《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本条除保留原《保险法》第87条保险公司须事先得到保监会同意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规定外,增加规定保监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或者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对于破产组织清算组,在法律的监督之下进行清算工作,既符合国际上公司破产的共同规则,也能够保证破产公司的财产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破产企业的正当权益。《公司法》第十章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作了原则规定,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还债程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已届清偿期限的债务,经债权人请求而因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致客观上不能支付。保险公司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