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3: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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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信息化综合性地方法规,在国内首创了政府信息主管制度,率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并首次对建筑物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家层面尚无上位法的背景下,这部《条例》的实施,填补了我国信息化立法的多项空白。
  《条例》共7章48条,对信息化规划与信息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与施行,标志着江苏信息化工作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推进、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2011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联合召开会议,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
  《条例》从调研起草、修改完善、审核审议直至2011年9月23日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共历时8年,经过26轮修改,《条例》的施行,填补了信息化立法的空白,并呈现诸多亮点。
  《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行政府信息主管制度。”信息主管制度的建立,对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信息化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同时还增加了一款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具体可执行的法律依据。
  《条例》对建筑物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属于国内首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的建设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该项建设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通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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