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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险分业经营原则】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分业经营原则的规定。本条是新《保险法》增加的规定。 随着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参与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尚未在现行保险法中规定。同时,随着国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对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发展的空间。 此次《保险法》的修改借鉴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同时,删除了原《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这从法律上为保险业“金融混业”留出发展空间。因此本条规定坚持国家“分业经营”原则,同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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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险分业经营原则】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分业经营原则的规定。本条是新《保险法》增加的规定。
随着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参与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尚未在现行保险法中规定。同时,随着国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对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发展的空间。 此次《保险法》的修改借鉴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同时,删除了原《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这从法律上为保险业“金融混业”留出发展空间。因此本条规定坚持国家“分业经营”原则,同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