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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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债权债务混同的规定。混同,是指因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与消灭的事实。民法上的混同还包括:一、所有权和他物权同归一人,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二、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保证债务为主债务吸收而消灭。与债权债务的混同一起,一般称之为广义的混同。而债权债务的混同为狭义的混同。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混同为债的消灭的独立原因,合同权利义务因混同而绝对消灭,但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的除外。混同也使从权利也归于消灭,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情况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第三债务人有直接的收取权,尤其在入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
  郑小敏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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