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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 三、法是规则,律是标准,法律是规范 当我们弄明白了“律”指的是标准,我们认识另一个法理学问题(法律要素问题)也可豁然。我国的法理学界从国外引入法律要素的理论,但何为法律要素?法律由几个要素构成?一直争论不休,莫衷一是。[1] 其实,当我们明白法律是法+律,那么法律的要素就应该是法和律。 律是标准,法是什么呢?我曾专门写过文章考察法(灋)的含义,这里简单讨论一下。 许慎《说文》中说:“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法,今文省。佱,古文。 ”他的这一说法误导后学二千多年,危害巨大。 “法”的字形结构是氵+去,氵是水,去是离去。氵做偏旁的字,都不是指平水、死水。江河淮汉湘漳沱、沟渠溪涧湖海洋……都是动态的水。氵加个去,就更说明是水之流去,是流去的水,是流水。流水既是变化的又是不变的,所以“法”的本义是指形体流变而本质不变。“法”的异体字“灋”,是氵+廌+去,即流水边加上“廌”。“廌”不是独角兽(所谓獬豸)而应该是麋鹿(头角似鹿而腹尾似驴马的所谓四不象)。麋鹿的习性是见人就逃离,无人又复回。所以,水边麋鹿亦可归于形体流变而本质不变(见后即不可见但永会遇见)的一类。因此,我的结论是:法是人观察自然物象,取法自然物象,所思所悟而明见的恒常规则,是事物反复变化而又本质不变的规则。此类规则于日常习见于流水之形和奔廌之象,故造字者取此日常习见之形象而构成“法(灋)”字。人见“法”字即如睹流水之形,见“灋”字则似同观流水之形和奔廌之象,而知“法(灋)”字所示者乃事物变化中之不变规则。[2] 考察中国古代典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中国古代学者们看来,法是规则,是办事规则、社会规则和自然规则。书法、语法、方法都是指某种规则。规则加上标准,就构成规范。人们遵循规则,但具体操作必须按规范进行。例如画圆画方,规则是用规画圆,依矩画方。但仅是有规有矩,画圆画方的工作还是难以具体展开,必须先确定圆的圆心定在何处,圆的半径是多少长度,或者确定方的位置在何处,方的长边短边各有多少长度。这些关于圆和方的数据就是标准,规矩是规则,规则加入了标准,就是规范,有了规范才可具体操作实施。所以,按我的思路,法律要素是规则(法)和标准(律),法律就是规则加上标准而成的规范。法是规则,律是标准,法律就是规范。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必须具备规则和标准两个要素。如,刑事法律就是按一系列刑事规则而确定的一系列刑事标准,包括什么人的什么行为应受刑罚的标准、刑罚程度的标准、刑罚方式的标准和刑罚步骤的标准等;民事法律则是按一系列民事规则而确定的一系列民事标准,即人的权利义务的标准,包括人拥有物权的标准、损人物权的赔偿标准、物权交换的行为标准(契约标准等)、物权纠纷的裁判标准等。[3] 假如法律条款中缺乏标准,法律就不成为法律,或者蜕化成为法(规则),或者成为无法遵守执行的伪法律。对于这种缺乏标准的法律,常见的应对方法是以法规补充法律,甚至以规章、条例、细则等补充法律。但是,法规、规章、条例、细则之类的不仅立法层级低,立法程序简单,甚至常常不经由正式的立法程序,所以,这种以法规、规章、条例、细则之类补充法律应有的标准的情况,会使法律原本应有的公平正义性质大打折扣。 从另一角度看,当我们明白法是规则,法律是规范,我们理解法和法律的体系,可以更明白地把握法和法律的层次结构。我们可以把法和法律理解为四个层次(或称为四个种类)。第一个层次(种类)是作为规则的法。宪法就是作为规则的法。我们只能说宪法,不能称之为宪事法律。因为宪法是法,只确定规则,规则中无需附加标准,所以宪法不是法律。与宪法不同,所谓民法和行政法,其恰当的名称则应该说成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因为这些是法律,在法和法律的体系中处于第二层次,是依据宪法的规则,加上相应的标准而形成的规范。这个层次(种类)的法律,是所谓法律规范的主体,是各类社会主体必须遵守的主要社会规范。遵守这些法律规范,社会各方面的工作和生活就正常,相反,违反这些法律规范,就可能造成社会生活某些方面的不正常。假如某一或某些社会主体违反这些法律规范的某项或某些项内容,造成对别的社会主体的权利损害甚至严重损害,被损害的社会主体就会要求违法者赔偿(补偿)其损害以恢复正常。对被违法而损害者做赔偿(补偿)以恢复正常,称为救济。这种被违法损害的主体要求违法而损害者赔偿所需要遵循的相应的法律称为救济性法律。救济性法律是法和法律体系结构中的第三层次(种类)。假如损害他人者是严重违背法律甚至破坏法律,并对他人构成严重损害,则在赔偿(补偿)被损害者的同时,还需要接受法律规定的相应惩罚。这种根据严重违法和违法损害的性质和程度而确定惩罚种类的法律,就是惩罚性法律。惩罚性法律是法和法律的体系结构中的最后一个层次(种类)。[4] 救济性法律就是诉讼性法律,今天一般称为诉讼法或程序法。惩罚性法律则是刑事法律,中国古代称为刑律,今日中国称为刑法。 (待续) [1] 沈宗灵认为,法律构成要素主要是规范,但不限于规范。一般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以及法律规范四个要素构成。见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张文显等人认为,法律要素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基本成分。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王果纯认为,法律由概念、原则和规范所构成。见王果纯:《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孙国华认为,法律规范是法律的最基本的细胞,与整体的法律关系是系统的个别因素同整个系统的关系,原则只是原则性规范,概念也只是定义性规范,它们实际上都是调整人们行为不可少的部分,是法律的职能专门化的结果和表现。见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 卜安淳:《古法(灋)考释》,载张中秋编:《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 卜安淳:《法学研究应当重视法标准》,《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4] 参阅刘大生:《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按这样的理论分划,美国宪法有些特别,它兼有规则法和规范法律的双重性质,甚至还兼有救济法、处罚法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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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
三、法是规则,律是标准,法律是规范
当我们弄明白了“律”指的是标准,我们认识另一个法理学问题(法律要素问题)也可豁然。我国的法理学界从国外引入法律要素的理论,但何为法律要素?法律由几个要素构成?一直争论不休,莫衷一是。[1] 其实,当我们明白法律是法+律,那么法律的要素就应该是法和律。
律是标准,法是什么呢?我曾专门写过文章考察法(灋)的含义,这里简单讨论一下。
许慎《说文》中说:“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法,今文省。佱,古文。 ”他的这一说法误导后学二千多年,危害巨大。
“法”的字形结构是氵+去,氵是水,去是离去。氵做偏旁的字,都不是指平水、死水。江河淮汉湘漳沱、沟渠溪涧湖海洋……都是动态的水。氵加个去,就更说明是水之流去,是流去的水,是流水。流水既是变化的又是不变的,所以“法”的本义是指形体流变而本质不变。“法”的异体字“灋”,是氵+廌+去,即流水边加上“廌”。“廌”不是独角兽(所谓獬豸)而应该是麋鹿(头角似鹿而腹尾似驴马的所谓四不象)。麋鹿的习性是见人就逃离,无人又复回。所以,水边麋鹿亦可归于形体流变而本质不变(见后即不可见但永会遇见)的一类。因此,我的结论是:法是人观察自然物象,取法自然物象,所思所悟而明见的恒常规则,是事物反复变化而又本质不变的规则。此类规则于日常习见于流水之形和奔廌之象,故造字者取此日常习见之形象而构成“法(灋)”字。人见“法”字即如睹流水之形,见“灋”字则似同观流水之形和奔廌之象,而知“法(灋)”字所示者乃事物变化中之不变规则。[2]
考察中国古代典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中国古代学者们看来,法是规则,是办事规则、社会规则和自然规则。书法、语法、方法都是指某种规则。规则加上标准,就构成规范。人们遵循规则,但具体操作必须按规范进行。例如画圆画方,规则是用规画圆,依矩画方。但仅是有规有矩,画圆画方的工作还是难以具体展开,必须先确定圆的圆心定在何处,圆的半径是多少长度,或者确定方的位置在何处,方的长边短边各有多少长度。这些关于圆和方的数据就是标准,规矩是规则,规则加入了标准,就是规范,有了规范才可具体操作实施。所以,按我的思路,法律要素是规则(法)和标准(律),法律就是规则加上标准而成的规范。法是规则,律是标准,法律就是规范。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必须具备规则和标准两个要素。如,刑事法律就是按一系列刑事规则而确定的一系列刑事标准,包括什么人的什么行为应受刑罚的标准、刑罚程度的标准、刑罚方式的标准和刑罚步骤的标准等;民事法律则是按一系列民事规则而确定的一系列民事标准,即人的权利义务的标准,包括人拥有物权的标准、损人物权的赔偿标准、物权交换的行为标准(契约标准等)、物权纠纷的裁判标准等。[3] 假如法律条款中缺乏标准,法律就不成为法律,或者蜕化成为法(规则),或者成为无法遵守执行的伪法律。对于这种缺乏标准的法律,常见的应对方法是以法规补充法律,甚至以规章、条例、细则等补充法律。但是,法规、规章、条例、细则之类的不仅立法层级低,立法程序简单,甚至常常不经由正式的立法程序,所以,这种以法规、规章、条例、细则之类补充法律应有的标准的情况,会使法律原本应有的公平正义性质大打折扣。
从另一角度看,当我们明白法是规则,法律是规范,我们理解法和法律的体系,可以更明白地把握法和法律的层次结构。我们可以把法和法律理解为四个层次(或称为四个种类)。第一个层次(种类)是作为规则的法。宪法就是作为规则的法。我们只能说宪法,不能称之为宪事法律。因为宪法是法,只确定规则,规则中无需附加标准,所以宪法不是法律。与宪法不同,所谓民法和行政法,其恰当的名称则应该说成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因为这些是法律,在法和法律的体系中处于第二层次,是依据宪法的规则,加上相应的标准而形成的规范。这个层次(种类)的法律,是所谓法律规范的主体,是各类社会主体必须遵守的主要社会规范。遵守这些法律规范,社会各方面的工作和生活就正常,相反,违反这些法律规范,就可能造成社会生活某些方面的不正常。假如某一或某些社会主体违反这些法律规范的某项或某些项内容,造成对别的社会主体的权利损害甚至严重损害,被损害的社会主体就会要求违法者赔偿(补偿)其损害以恢复正常。对被违法而损害者做赔偿(补偿)以恢复正常,称为救济。这种被违法损害的主体要求违法而损害者赔偿所需要遵循的相应的法律称为救济性法律。救济性法律是法和法律体系结构中的第三层次(种类)。假如损害他人者是严重违背法律甚至破坏法律,并对他人构成严重损害,则在赔偿(补偿)被损害者的同时,还需要接受法律规定的相应惩罚。这种根据严重违法和违法损害的性质和程度而确定惩罚种类的法律,就是惩罚性法律。惩罚性法律是法和法律的体系结构中的最后一个层次(种类)。[4] 救济性法律就是诉讼性法律,今天一般称为诉讼法或程序法。惩罚性法律则是刑事法律,中国古代称为刑律,今日中国称为刑法。
(待续)
[1] 沈宗灵认为,法律构成要素主要是规范,但不限于规范。一般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以及法律规范四个要素构成。见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张文显等人认为,法律要素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基本成分。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王果纯认为,法律由概念、原则和规范所构成。见王果纯:《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孙国华认为,法律规范是法律的最基本的细胞,与整体的法律关系是系统的个别因素同整个系统的关系,原则只是原则性规范,概念也只是定义性规范,它们实际上都是调整人们行为不可少的部分,是法律的职能专门化的结果和表现。见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 卜安淳:《古法(灋)考释》,载张中秋编:《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 卜安淳:《法学研究应当重视法标准》,《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4] 参阅刘大生:《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按这样的理论分划,美国宪法有些特别,它兼有规则法和规范法律的双重性质,甚至还兼有救济法、处罚法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