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3: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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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释 义:本条是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之义务的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可见,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表演者的表演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必须取得表演者的授权,否则将构成对表演者录音录像权的侵犯。按照本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合同是明确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属于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还有支付报酬给表演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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