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3: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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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释 义:本条是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专有权及其权利保护期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出的所有节目,包括制作的节目、创作的节目、接受许可播放的他人节目如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等,享有专有权,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转播”强调的是“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取得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人许可播放的广播、电视享有播放权,其他广播组织或其他人未经许可转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播放、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录制并复制音像载体,指广播机构使用自己的设备并为自己播送之用而进行临时录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录制、复制权仅限于为播放而为之,不意味着可以不经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复制、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是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专有权,而不是广播组织的权利,广播组织不能因为播放了节目,就当然享有这一权利。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广播组织专有权的保护期。广播组织对转播、录制复制的禁止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这一期限长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要求的至少二十年的保护期。保护期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在保护期内,其他广播组织未经许可播放了某电台、电视台首次播放的广播电视,首次播放的电台、电视台有禁止播放的权利。超过了保护期,广播组织的播放权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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