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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违法年检的法律责任】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违法年检的法律责任。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如果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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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违法年检的法律责任】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违法年检的法律责任。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如果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