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4: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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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释 义:本条规定的是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立法者对原著作权法进行了改动,明确了本法的保护范围。本法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实行了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
    1、 国籍原则是指根据主体所在国籍确定给予保护。本法对中国作者坚持了地域原则,沿用了原著作权法的第二条第一款,只是将“非法人组织”改成了“其他组织”。
    2、 互惠原则是指根据国与国所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确定给予保护。本条第二款实行了互惠原则,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不过前提是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相关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相关国际条约。
    3、 地域原则是指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首先出版地确定给予保护。本条第三款乃是实行此原则,不过与原著作权法相比,增加了“无国籍人”的规定,并将“发表”改为了“出版”。
    新著作权法新增了第四款,即“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扩大了本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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