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4: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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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条例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了规定,即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我国有关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成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认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时间分期缴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为了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发起人必须全部缴足出资额后,才可以向他人募集股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出资足额转移到公司的管理之下。
    公司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是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处罚,承担以下责任: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15%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200条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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