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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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 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的形式期限的,该期限届满,但是当事人不行使,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了该解除权,该权利消灭。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当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不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当催告解除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该合理期限就视为解除权行使期限。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因此,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一种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而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
  郑小敏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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