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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批准了,开发建设单位却不按方案施工,在配建停车泊位上“缩水”,今后,在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若出现这样的现象,建设单位要受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但须要个人提出申请。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按照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另外,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这样从源头上杜绝不按标准配建停车场的违规行为。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获批的机动车停车场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自2008年开始,乌市便立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现状,排查出造成停车供求矛盾的原因,综合分析城市建设进程、行政机关职责分工、机动车增长速率、停车场配建指标等多种因素,初步提出了解决停车问题的立法构思。 2009年,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曾颁布实施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但随着近年来机动车增长迅猛,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面临新的问题,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泊位的供需矛盾愈发突出,管理矛盾也日渐明显,尽快制定符合乌市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迫在眉睫。在借鉴了国内外发达城市经验,扬长避短,最终出台了该《条例》。条例》的出台能够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活动。 无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显著位置标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车辆。 在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停车场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建停车场 《条例》中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力度,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的问题。但个人开办公共停车场之前要先申请,不然也要受到处罚。 《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利用待建土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征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设置期满后,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重新提出申请。如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将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鼓励居民小区和单位开放停车场 鼓励商业区和居民小区附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和空地全天候或分时段向社会开放。 《条例》规定,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公共停车场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收费。 居住区内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居住区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绿地及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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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批准了,开发建设单位却不按方案施工,在配建停车泊位上“缩水”,今后,在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若出现这样的现象,建设单位要受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但须要个人提出申请。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按照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另外,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这样从源头上杜绝不按标准配建停车场的违规行为。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获批的机动车停车场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自2008年开始,乌市便立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现状,排查出造成停车供求矛盾的原因,综合分析城市建设进程、行政机关职责分工、机动车增长速率、停车场配建指标等多种因素,初步提出了解决停车问题的立法构思。
2009年,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曾颁布实施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但随着近年来机动车增长迅猛,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面临新的问题,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泊位的供需矛盾愈发突出,管理矛盾也日渐明显,尽快制定符合乌市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迫在眉睫。在借鉴了国内外发达城市经验,扬长避短,最终出台了该《条例》。条例》的出台能够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活动。
无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显著位置标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车辆。
在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停车场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建停车场
《条例》中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力度,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的问题。但个人开办公共停车场之前要先申请,不然也要受到处罚。
《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利用待建土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征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设置期满后,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重新提出申请。如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将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鼓励居民小区和单位开放停车场
鼓励商业区和居民小区附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和空地全天候或分时段向社会开放。
《条例》规定,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公共停车场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收费。
居住区内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居住区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绿地及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