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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两年。为细化落实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省地税局重新修订发布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共14条,在附件中细化列举了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七大类共70项,较修订前增加21项。目前,浙江省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全国项目最多、力度最大。《办法》扩大了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涉及营业税七个税目。此次修订重点围绕合作分包、代理业务和代收转付等三方面,细化梳理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如《办法》规定,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的单位承接的境内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业务再外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避免服务外包重复征税,促进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做大做强。 《办法》明确规定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实施条件、主体资格、适用范围、扣除项目及操作程序,使我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纳入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便于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与此同时,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软件同步推广应用,以网上申报等形式,优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流程,进一步简化差额征税办税手续,减少纳税人手工操作工作量和资料报送,减轻纳税成本。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落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提高,将促进我省服务业进一步加快发展。 ■税博士 问:个人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问: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同时,对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划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其他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业务,可比照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上述“企业集团”的定义范围应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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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两年。为细化落实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省地税局重新修订发布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共14条,在附件中细化列举了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七大类共70项,较修订前增加21项。目前,浙江省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全国项目最多、力度最大。《办法》扩大了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涉及营业税七个税目。此次修订重点围绕合作分包、代理业务和代收转付等三方面,细化梳理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如《办法》规定,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的单位承接的境内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业务再外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避免服务外包重复征税,促进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做大做强。
《办法》明确规定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实施条件、主体资格、适用范围、扣除项目及操作程序,使我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纳入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便于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与此同时,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软件同步推广应用,以网上申报等形式,优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流程,进一步简化差额征税办税手续,减少纳税人手工操作工作量和资料报送,减轻纳税成本。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落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提高,将促进我省服务业进一步加快发展。
■税博士
问:个人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问: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同时,对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划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其他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业务,可比照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上述“企业集团”的定义范围应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