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10-16 21:58: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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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润为《》
   
    比如说,工薪阶层埋怨房价太高,而那个夸夸其谈的房地产商却说房价太低,这难道不是阶级的分歧?
    ——作者是意思是“阶层”即“阶级”。如果有一天,埋怨房价高的人和认为房价太低的人,同时开始埋怨起北京的雾霾了,不知道这回“红会”会长又给怎么划分两类人的阶级属性了。
   
     
    在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行本阶级的专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也是客观事实。
    ——难道在红会会长的意识里,形成“阶级”势力的不是人,“阶级”所代表的不是人?
   
     
       让整个阶级和其他劳动阶级觉悟起来、团结起来,为实现本阶级的根本利益而进行群众性的伟大斗争,最终实现消灭阶级、消灭剥削、人类和谐、世界大同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既然阶级可以消灭,那么红会长文中的“阶级”立论又何以不可颠簸?如果马克思能活到今天,谁又能保证马克思自己不会调整、重新构建自己的理论?《共产党宣言》从一版到二版,不到一年的时间,世界风起云涌的革命就让马克思顿感自己之前的某些论点需要修正,何况现在又过去了160多年!
   
     
    2013年6月,由5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女性组成的陪审团在经过2天16小时的审理后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齐默尔曼“谋杀”了马丁,法院最终宣告其无罪。这种审判,难道不是夹杂种族歧视的专政?
    ——意思1,刘润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齐默尔曼杀人了?意思2 ,一旦判决有罪,那又是什么专政呢?
   
     
    法律不是上帝的安排,也不是超人类的“绝对精神”的体现,而是隶属于某个阶级的一伙人琢磨出来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哪个阶级都不会制定对本阶级不利的法律。将法律“去人化”、“去阶级化”,是历史上一切剥夺者惯用的伎俩。
    ——既然都是一切剥夺者惯用的伎俩,那么到了红会长这里,民主专政如何来“去剥夺者”体现无产阶级的伎俩呢?无产阶级一旦成为“剥夺者”,那么还是无产阶级吗?
   
     
    其实,以往的错误不在于使用了专政手段,而在于错误地使用了专政手段。
        ——那么请教,正确的专政手段是怎样的呢?如何保证既专政,又不暴力,还不“专了”“好同志”。
   
     
    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和其他方面的上层建筑建设,切实把人民民主专政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以劳动者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而不是用法治来代替人民民主专政。
    ——还是老问题,当今时代,人民团结起来专政谁?
   
     
    如果用法治来否定、代替人民民主专政,就上了“普世价值”的当,那法治就会变味,其结果是既得利益者即国际资本和国内买办占尽便宜,而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吃亏。
    ——原来作者的意思是这个呀?后悔一口气回了这么多,抵制外资和买办,还要靠“专政”这么大的人民力量?这是杀鸡用牛刀的节奏啊!直接封锁资本贸易就行了。
    刘润为,你知道“法治”是啥意思吗?
   
    ——刘润为自然有鼓吹自己观点的权利,但是很明显,这位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一说中国解放区文学研究会会长)的知识结构、认知范畴明显还停留在解放区的层次上,但是以他爬上曾经的要职,很难说,如果再要划分阶级的话,他还能进入“无产阶级”。他的文其实不值一驳,有圈友一早问我看法,因未看到原文,所以谈不出啥看法,经法博群推荐后,才有幸一读。如果以一篇论文的标准来评价该文,不说其论点的对错,至少论述是相当无力的,论据更是连救命稻草都不及。文中列举“齐默尔曼杀人案”和“好同志”郑熙亭根本无法佐证其应当实行专政的观点。假如这些论据能说明专政比法治更先进或者优越,那么翻翻中国的当代史,不知道可以列举出多少“反专制”的事例来。
   
     ——刘润为老先生文章观点成立的惟一理由,从我的角度看,那就是这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但是,众所周知,本国宪法从来就不是永远正确和颠簸不破的,这部本来就是“82宪法”,至今不过32年的时间里,已经历经了88、93、99、04年的四次修正,以以往修正的频率,十年不改,不可思议。尤其是“农民”都将消亡、原来的“工人阶级”要么早已经变身成为“剥削者”,要么越来越在各自的人生中变换身份和角色,总之一句话,早失去的“专政”的目标、对象,那还专政谁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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