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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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效力的规定和对合同部分无效的规定。
  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确认无效始或者被撤销时起无效。所谓的自始无效,就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从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期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还是有一定的区别:(1)无效合同属于当然无效,无需经当事人主张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如果发现有属于无效的情形,即应确认合同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则须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合同,如果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合同,如果撤销权人不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得在变更合同与确认合同无效之间做出选择。而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以主张撤销,也可以主张变更合同内容,还可以不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而使合同继续有效。(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且,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合同将继续有效,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包括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样无效的合同也可分部分无效的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本条对部分无效的合同作了规定。部分无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如某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超过了国家制性的规定,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但整个合同效力继续存在。合的部分无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无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无效。谓量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的,可以将范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无效。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过了国家规定的数量,则超过部分无效,在法律范围内的部分仍有效。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条款组成的,而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确认为无如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律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如果合同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其他部分继续有效。这里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是指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部分与其他部分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他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因素。 因此,如果无效部分与其他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确认部分无效将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就应当确认全部合同无效。
  郑小敏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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