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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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ò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债务人提前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开始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期限来履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双方的合意,实现共同利益。期限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项权利,权利可以放弃,法律应当允许,提前履行意味着债务人对自己期限利益的抛弃。提前履行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便利或者利益,但是也很有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不便之处,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对提前履行应当予以确认,但是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提前履行属合同的变更。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因为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人要比在债务人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理应由债务人来承担。
  郑小敏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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