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09:47: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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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父母兄妹可否结婚问题的批复
1997-09-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7法民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97-09-24
执行日期:1997-09-24
失效日期:1900-01-01
四川省高级人院:
你院今年9月2日川法民(1977)字第104号《关于向芝宇与其同父母妹妹王明文(即向明文)结婚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阅悉。
向芝宇与其同父母妹妹王明文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经研究,同意你院“在提高当事人法制观念和思想认识的基础上,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并妥善解决其孩子的抚养问题”的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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