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6: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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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此条和上一条第2、3款规定的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对消费者承担了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此追偿权在《民法通则》第132条中也有所反映。但本条对行使追偿权的对象的表述更为宽泛,增加了“等第三人”,且明确规定了行使追偿权的依据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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