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5: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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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银川区域城市中心发展战略的逐步落实,越来越多的外地人涌入银川,在参与到城市建设的队伍中后,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住房问题开始涌现。几年时间,银川的房价直指“万元时代”,新建小区七八千元的房价让很多外地来银务工人员和本地低收入群体望而却步。
  为解决住房问题,银川市住房保障局作为主管单位,提出了“无缝衔接”的工作目标,对于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低收入群体,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直管公房租金核减、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各种保障措施。其中,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等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2月22日,记者从银川市住房保障局了解到,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草案已经拟订,正面向全社会征集修改意见,群众可通过拨打0951—6889210或发邮件至yc_fzj@163.com发表意见。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银川市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市辖三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这个紧贴民心、关系民生的《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7种渠道筹集房源
  成套住房面积不超60平方米
  该《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有7种筹集渠道:由政府投资建设、购买或委托建设,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不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按规划报批、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办公场所偏远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在工作区和生活区分离的原则下,可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社会捐赠。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住房性质和用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类型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城市工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指标与廉租住房统筹按相应比例下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成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应遵循空间合理利用的设计原则,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适当进行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和使用功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是集体宿舍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实行分类保障
  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不得申请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有明确规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尚在轮候期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优先轮候配租。
  户籍在市辖三区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有银川市三区城镇户籍满2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房屋转让行为。申请人属于离异情况的,离异时间须满2年。
  户籍在市辖三区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且未婚;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聘用)合同且毕业未满5年;个人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户籍不在市辖三区的来银务工创业人员家庭或年满18周岁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条件。
  草案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型且未退出保障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在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区域,设立用于临时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周转公寓,重点解决来本市不足1年或临时来本市务工的务工人员家庭或个人居住。承租外来务工人员周转公寓的家庭或个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后,可转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人符合条件
  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确定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
  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的,以及房屋被征收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放弃选定住房的;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草案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其他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标准可适时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期届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主动腾退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经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年审或动态管理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又不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房屋租金,不再返还租金补贴。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管理单位劝阻仍不改正的,计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欠缴租金或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费用累计3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承租人或配偶购买住房、受赠或者继承住房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无住房保障不良信用信息的,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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