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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1: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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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1-08-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1民他字第24号
发布日期:1991-08-19
执行日期:1991-08-19
失效日期:
辽宁省高级人院:
你院民监字(91)第65号《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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