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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1991-03-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函[1991]28号 发布日期:1991-03-18 执行日期:1991-03-18 江苏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南京摩托车总公司具备法人条件。因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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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1991-03-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函[1991]28号
发布日期:1991-03-18
执行日期:1991-03-18
江苏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南京摩托车总公司具备法人条件。因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