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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此,天津市质监局出台相应措施,包括对天津市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进行一次免费检测,4月起全市普遍安装“电梯卫士”等。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此,天津市质监局出台相应措施,包括对天津市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进行一次免费检测,4月起全市普遍安装“电梯卫士”等。 电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及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如何保证其安全运行,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加强对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的规范监管,国务院2003年制定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其适用范围包括电梯、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对某些影响电梯安全的关键因素尚未作出明确的规范与完善。因此,该《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就显得尤为必要。 现状 天津市电梯万台事故率和万台伤亡率虽然保持平稳,但随着天津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截至2012年3月21日,天津市在用电梯39311部,并以每年约20%的幅度递增。与此同时,安全管理、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住宅小区的电梯管理主体责任不清,电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明确,老旧电梯历史遗留及电梯故障问题日益突出,导致电梯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项工作不能落实到位。 解读 改造维修资金所有权人承担 关键词 明确职责 该《办法》共39条。《办法》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首先,明确质监部门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对安全生产、建设交通等部门在涉及电梯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予以了明确。其次,明确了市和区县政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的职责,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的监管工作。 《办法》明确了安全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将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为电梯使用单位,即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其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等。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日常运行中的职责,包括常规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故障排查、事故应急处置、配置电梯司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以及电梯投入使用、停用和报废登记等相关规定。 关键词 住宅电梯 对居民住宅电梯做出规定。针对目前天津市居民住宅,特别是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本《办法》不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 ,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同时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管理项目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对于既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又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委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安全运行进行管理。针对居民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问题,《办法》明确了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对于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 安全监察 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明确了质监部门在依法对电梯进行安全监察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责令使用单位予以改正,必要时可以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于接到严重隐患报告后的应急处理,质监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通过现场安全监察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可以做出停止使用的指令,或者做出进一步进行技术鉴定的决定。 关键词 违法处罚 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规定了对使用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电梯司机、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安排检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要求操作等行为设定了处罚办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实施处罚。 措施 使用超15年的免费检测一次 市质监局针对宣贯《办法》出台相应措施:做好相关单位机关人员的培训宣传工作。加大电梯整治力度。依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治理“飘红”现象,消除无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电梯的安全隐患。 配合各区县政府做好中心城区旧楼居住功能提升改造工程,对工程涉及的32部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同时,对天津市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进行一次免费检测,写出安全状况分析报告,为政府进行电梯改造、大修提供技术支持。 强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质量考核工作。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证后监管和服务质量的考核,进一步规范维保单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行为。 计划对天津市在用电梯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4月份,将启动电梯远程监控系统试点工作(“电梯卫士”),在全市普遍安装“电梯维保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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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此,天津市质监局出台相应措施,包括对天津市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进行一次免费检测,4月起全市普遍安装“电梯卫士”等。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此,天津市质监局出台相应措施,包括对天津市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进行一次免费检测,4月起全市普遍安装“电梯卫士”等。
电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及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如何保证其安全运行,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加强对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的规范监管,国务院2003年制定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其适用范围包括电梯、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对某些影响电梯安全的关键因素尚未作出明确的规范与完善。因此,该《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就显得尤为必要。
现状
天津市电梯万台事故率和万台伤亡率虽然保持平稳,但随着天津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截至2012年3月21日,天津市在用电梯39311部,并以每年约20%的幅度递增。与此同时,安全管理、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住宅小区的电梯管理主体责任不清,电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明确,老旧电梯历史遗留及电梯故障问题日益突出,导致电梯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项工作不能落实到位。
解读 改造维修资金所有权人承担
关键词 明确职责
该《办法》共39条。《办法》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首先,明确质监部门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对安全生产、建设交通等部门在涉及电梯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予以了明确。其次,明确了市和区县政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的职责,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的监管工作。
《办法》明确了安全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将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为电梯使用单位,即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其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等。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日常运行中的职责,包括常规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故障排查、事故应急处置、配置电梯司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以及电梯投入使用、停用和报废登记等相关规定。
关键词 住宅电梯
对居民住宅电梯做出规定。针对目前天津市居民住宅,特别是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本《办法》不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 ,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同时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管理项目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对于既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又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委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安全运行进行管理。针对居民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问题,《办法》明确了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对于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 安全监察
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明确了质监部门在依法对电梯进行安全监察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责令使用单位予以改正,必要时可以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于接到严重隐患报告后的应急处理,质监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通过现场安全监察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可以做出停止使用的指令,或者做出进一步进行技术鉴定的决定。
关键词 违法处罚
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规定了对使用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电梯司机、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安排检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要求操作等行为设定了处罚办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实施处罚。
措施 使用超15年的免费检测一次
市质监局针对宣贯《办法》出台相应措施:做好相关单位机关人员的培训宣传工作。加大电梯整治力度。依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治理“飘红”现象,消除无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电梯的安全隐患。
配合各区县政府做好中心城区旧楼居住功能提升改造工程,对工程涉及的32部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同时,对天津市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进行一次免费检测,写出安全状况分析报告,为政府进行电梯改造、大修提供技术支持。
强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质量考核工作。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证后监管和服务质量的考核,进一步规范维保单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行为。
计划对天津市在用电梯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4月份,将启动电梯远程监控系统试点工作(“电梯卫士”),在全市普遍安装“电梯维保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