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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1: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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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1990-04-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89]民他字第39号
发布日期:1990-04-06
执行日期:1990-04-06
江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赣法(民)<1989>6号《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郑戴仇参与评定王水泉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水泉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戴仇的行为损害了王水泉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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