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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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留置物的价值须与债务的金额相当的规定。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失去其价值的物。留置的财产是可分物的,所留置的财产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只要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因此,没有必要过多的留置财产。否则,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害,也不利于物的充分利用。如运输合同,甲(承运方)受乙(托运方)的委托运输一车皮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因此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一车皮煤价值为10万元,运输费为5000元,这时甲留置煤的数量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5000元价值的范围内留置煤,而不能把一车皮的煤全部留置。如果物的分割会减损留置物的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不可分物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钻石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债权人留置该物时,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钻石若予分割,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债权人可以将不可分物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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