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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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所称书面合同的解释。
    本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就担保关系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异地的当事人之间就具体的担保问题往来的信函、传真等能够记载双方意思表示并能够被复制的书面资料,这些信函、传真等书面资料,必须能明确在反映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具有担保的性质。另外,担保关系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将就担保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订立在主合同中的一些条款里。这些条款就可称之为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它也是本法规定的就担保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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