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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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释义】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折价或者变卖参照市场价格的规定。
    实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方式可以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拍卖这些担保物,采取的是竞价买卖的方式,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担保物的价值。而折价或者变卖只是担保人与债 权人或者担保人与买受人就担保物的转让协议价格,有时,不能体现担保物的价值。担保物的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公平合理,使各方当事人的权利都得到保护,并且不得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比如,抵押权人不能故意压低担保物价格而折价。抵押人与买受人不能串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担保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一个合理的价格标准,这个合理的价格标准即是该物在市场上的价格。本条规定,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目的是为了使担保物变价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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