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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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释义】本条是对质权上的质上代位权的规定动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如因灭失可以受赔偿金的,质权人可以就赔偿金取偿。质物全部灭失时,质权消灭。一部分灭失时,质权续存于剩余部分。因质物的灭失,出质人对于第三人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保险金支付请求权时,质权人可以于此等权利的上面,为物上代位。质权因质物被没收或征用而消灭。因征用受有补偿金的,质权人可以于其补偿金上为物上代位。质物虽未灭失,因附合、混合、加工等,而质物所有权消灭时,质权也消灭。但是可以对于补偿金请求权,为物上代位。相反质物的所有人为合成物、混合物、加工物的单独所有人时,质权续存于合成物、混合物、加工物的上面。质物的所有人为此等物的共有人时,质权续存在其应有部分的上面。以股票为标的的质权,在股份的合并或公司的合并时,以从前的股票为标的的质权,续存于出质人应受股票或金钱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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