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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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释义】本条是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有关内容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书面质押合同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其注册商标和注册号、专利权人及其专利号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的姓名、名称及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担保的范围等。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后,该质押合同不当然生效,还需要向各自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里的“管理机关”是指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管理机关。具体地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商标专用权的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是专利权的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著作权的管理机关。这些管理机关在办理出质登记时,主要登记质押合同的内容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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