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6: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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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5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将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内,“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包装、装潢、容器、说明书、往来函件、交易文书、电子邮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贵州省著名商标”或标识,而为了鼓励申请著名商标,凡是著名商标所需的评审、公告等费用,将纳入省级财政部门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贵州省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以与“贵州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对“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以及未注册商标不得复制、摹仿“贵州省著名商标”,不得暗示其与“贵州省著名商标”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不得削弱该“贵州省著名商标”的显著性,使“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贵州省著名商标”在省外被侵权的,省工商局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提供咨询、指导,并协助查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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